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AYARDO MONTES DE OCA ISAIAS DOMINGO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109 年執聲付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AYARDO MONTES DE OCA ISAIAS DOMING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AYARDO MONTES DE OCA ISAIAS DOM INGO因強制性交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 執行中,茲於109 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 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且參以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 欄中:說明經臺北監獄106年第1次篩選會議須接受身心治療 ,109年第1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治療已具成效,且經鑑定其 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暴力危險性評估:低危險,再犯危險 性評估:低危險,STATIC-99:低度,MnSOS-R:低度)等情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