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776號
TPHM,109,聲,2776,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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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佳豪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罪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經民國106年第10次篩選會 議結果應接受身心治療,109年第8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茲於109年7月13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9 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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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