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772號
TPHM,109,聲,2772,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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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炳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付字
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炳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炳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 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888 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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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