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59號
TPHM,109,聲,2659,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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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敬豪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敬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敬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 年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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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