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9年度,1148號
TPHM,109,抗,1148,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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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48號
抗 告 人 吳晉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9年6月9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8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吳晉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晉彥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犯 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各該罪名,經原審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判決日期,各 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且均經確定尚未執畢, 其中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 年2月,有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參。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 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爰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之宣告,雖屬法院職權,但應受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支配,並應使罪刑相當,以維公平正 義。且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須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 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 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 現之刑罰。各級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取其低者,有數例可供 參照: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基隆地院96年度 易字第538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 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臺中地院98年度聲字第 5043號裁定等。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有所不同,現今政策已視不涉運販毒 品之毒品成癮者為「病人」、「被害者」,不應以定罪、處 罰的方式對待,且毒品案件本質上僅戕害自身健康,並未嚴 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原裁定僅酌減3月有期徒



刑,近乎累加刑責,並不符比例原則等內部界限,為此請求 廢棄原裁定,重新裁量妥適之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 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 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 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 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 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 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 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 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758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抗告人先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先後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二至五,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046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有 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經抗告人同意 聲請合併定刑,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原審法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固在 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有期徒刑9年7月)以下,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 界限及定執行刑之總和。
㈡然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均屬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罪,其中4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及1次幫助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3月至6月之間,另3次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質相同,犯罪時間亦集中於107年4月間與6月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若科以過高之執行刑,則於實際 執行時,刑罰之邊際效恐隨刑期而遞減,然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則因刑期而遞增,反不利於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依 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 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 理念及目的。原審未慮及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間彼此之



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程度等,僅於 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內部界限(9年5月)範圍內,減輕1月而 為定刑,難謂妥適。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 由。
 ㈢原裁定既有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免發 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 裁定,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七所示之5罪 ,皆為施用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與3次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之犯罪時間集中,罪質相似,宜予以適度斟酌減輕, 並考量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 ,以及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綜合判斷, 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附表: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否 是 (附表編號2-5經新北地院107簡8046號合併定1年2月) 是 (附表編號2-5經新北地院107簡8046號合併定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4月19日14時50分許 107年03月27日晚間某時許 107年04月19日12時許 機關年度及其偵查(自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4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8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4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19號 107年度簡字第8046號 107年度簡字第8046號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0日 108年01月21日 108年0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19號 107年度簡字第8046號 107年度簡字第8046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9日 108年02月23日 108年02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93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3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39號
編 號 四 五 六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 (附表編號2-5經新北地院107簡8046號合併定1年2月) 是 (附表編號2-5經新北地院107簡8046號合併定1年2月) 否 犯 罪 日 期 107年05月08日上午某時許 107年06月08日8時許 107年06月07日16、17時許 機關年度及其偵查(自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5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8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8046號 107年度簡字第8046號 108年度訴字第671號 判決日期 108年01月21日 108年01月21日 108年11月0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8046號 107年度簡字第8046號 108年度訴字第671號 確定日期 108年02月23日 108年02月23日 108年12月0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3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3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1號
編 號 七 八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否 否 犯 罪 日 期 107年04月06日20時36分許 107年04月16日16時45分許至04月17日20時55分許 機關年度及其偵查(自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23號 108年度訴字第32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2月26日 109年0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23號 108年度訴字第323號 確定日期 109年03月25日 109年03月2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94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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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