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聲再字,109年度,22號
TPHM,109,侵聲再,22,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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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聲再字第2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
18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不服本院107 年度侵上訴字 第1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9年6月30日 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資料,且 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 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 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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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