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嵩斌
選任辯護人 丘信德律師
賴柏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嵩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嵩斌前經本院認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及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徒刑九年在案,衡有為逃避 重刑而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九 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一次,至同年七月十八日,延長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 0九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 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