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508號
TPHM,109,上訴,1508,20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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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U PING PING(中文姓名:伍娉娉)




選任辯護人 程蘊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WU PING PING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 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 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 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 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 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上訴人即被告WU PING PING(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訊問後,認為 被告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 告係加拿大籍,子女及親人均居住於加拿大,本身於臺灣亦 無住居處所,所犯者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如將來成 罪,罪刑甚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若非將之羈押, 顯難冀求日後追訴、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 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9年 4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9年7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茲經本院再於109年7月16日訊問後,認其於本國並無住 居所,親友均在國外,所犯又係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最輕本 刑係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刑責非輕;復經本院諭知有 期徒刑7年,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因此認 為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 利進行,從而認為以維持羈押處分核屬適當、必要,並合乎 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 形,乃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7月29日起,延長 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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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