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士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
訴字第58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1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簡士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11、1 3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如附表編號1至11、13所示方式 ,向如附表編號1至11、13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另與陳宜隆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陳宜隆所涉此部 分犯行,另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1年1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判決上訴駁 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067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如附表 編號12所示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人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分別交 付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身分資料及銀行所傳送簡訊驗證碼 ,簡士軒、陳宜隆再將此等被害人帳戶內金錢移轉至其等所 申請之銀行虛擬帳戶內,而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款項 (陳宜隆僅參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
二、案經高立德、林世杰、曾浚崴、孫鈺皓、楊貽淨、吳祐丞、 楊子明、盧季庸、金亦萱(起訴書、原判決均贅載李境豈)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立法意旨 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
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 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 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 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 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簡士軒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 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46至250頁;檢 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稱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 第20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復經本院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該等證據具 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判決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 199至200、250至251頁;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稱同意 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200頁)】,且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 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均 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訴字卷第52至54、90至92頁反面、第161至166頁反面 、本院卷第200、252頁),並經證人即共犯陳宜隆於警詢及 原審【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25 至89頁、訴字卷第91至92頁】、證人即告訴人高立德於警詢 (見警卷第105至108頁)、證人即告訴人林世杰於警詢(見 警卷第110至113頁)、證人即被害人李境豈於警詢(見警卷 第115至117頁)、證人即告訴人曾浚崴於警詢(見警卷第11 9至123頁)、證人即告訴人孫鈺皓於警詢(見警卷第125至1 28頁)、證人即告訴人楊貽淨於警詢(見警卷第130至132頁 )、證人即被害人林瑋程於警詢(見警卷第134至136頁)、 證人即被害人高敏於警詢(見警卷第138至140頁)、證人即 告訴人吳祐丞於警詢(見警卷第142至145頁)、證人即告訴 人楊子明於警詢(見警卷第147至150頁)、證人即告訴人盧 季庸於警詢(見警卷第152至154頁)、證人即告訴人金亦萱 於警詢(見警卷第94至95頁)、證人即被害人陳宇軒於警詢 (見警卷第101至103頁)證述在卷,且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 0月30日勘驗告訴人金亦萱之對話紀錄檔明確,有原審108年 10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存卷可考(見訴字卷第162至163頁)
,堪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
(二)起訴書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云云(見起 訴書第2頁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所載),然觀諸如附表編號1 至11、1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可知係如附表 編號1至11、13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於臉書社團上先表 示欲出售物品或遊戲帳號後,被告始使用臉書通訊軟體、LI NE或行動電話私訊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再遂行詐騙行為; 而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告訴人金亦萱部分,經原審勘驗被告 與告訴人金亦萱之對話錄音光碟,堪認係被告撥打電話予告 訴人金亦萱,並先詢問告訴人金亦萱是否要賣天堂帳號等節 甚明,有原審108年10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訴 字卷第162至163頁),堪認應係告訴人金亦萱先於臉書社團 上表示欲出售遊戲帳號後,被告方使用行動電話私訊告訴人 金亦萱。故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3之詐欺方式並無以廣播 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 散布之情形,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為應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尚有 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告知被告涉犯上開罪名, 爰依法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
(三)被告與陳宜隆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起訴書雖認被告與陳宜隆共犯如附 表編號13所示犯行而為共同正犯云云,惟被告於原審供稱: 如附表編號13係其單獨為之等語(見訴字卷第165頁反面至 第166頁),證人陳宜隆亦於原審證稱:附表編號13部分我 完全沒有印象,我也沒有用這個帳戶跟被告一起去騙別人等 語(見訴字卷第92頁),互核相符。縱令證人陳宜隆就如附 表編號13所示犯行部分,曾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 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067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然觀諸證人陳宜隆涉犯數10件詐欺案件, 自有可能誤記如附表編號13號係伊所為,況證人陳宜隆就此 部分既已判決確定,被告自無偏頗證人陳宜隆之必要,因認 如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係被告1人單獨為之,於此一併說 明。
(四)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8、10、11、13所 示時間,分別多次向如附表編號1至8、10、11、13所示之人 詐取如附表所示身分資料及銀行所傳送簡訊驗證碼,其後並 多次將如附表編號1至8、10、11、13所示之人之帳戶內金錢 移轉至其所申請之銀行虛擬帳戶內,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且手法相同,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乃基於同一詐 欺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社會通 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五)被告就附表所示13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事證明確,變更檢 察官起訴法條,援引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且 身體健全,竟不思以正途取財,而以上開方式詐取如附表所 示被害人之財物,行為誠屬不該,而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 示詐欺行為,對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人造成損害,事後 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人,並衡 量其素行、智識程度(被告自陳高中肄業)、生活狀況(被 告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暨定被告應執行之刑,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說明:(1)按「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款項,屬於被告 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均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宣告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2條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3犯罪所使用之行動電話 ,雖係被告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行動電話並未扣案, 亦尚無其他事證足認該物現仍存在,又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 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 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且就 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 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經 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均屬妥適,所 為沒收、追徵諭知於法有據,原判決應予維持。(二)被告上訴無理由
1.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所犯均屬普通詐欺取財罪,犯後坦承犯 行,不規避刑責,與詐欺集團組織多人、詳細分工、隱匿身 分相比,情節較為輕微,犯罪所得非鉅,原審未審酌被告詐 欺手法相同,量刑顯屬過重,請從輕量刑,希望能定應執行 刑為2年初云云。
2.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 、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 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查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審酌 各項被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 量,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尚屬妥適,業如前述,且被告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計刑度為有期徒刑4年,原審定被告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實已有相當程度之減輕,是被告執前詞 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並稱希望能定應執行刑為2年初云云, 自無可採,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原審判決主文) 1 高立德於臉書天堂M交易平台社團張貼欲販賣遊戲帳號貼文,簡士軒見此,即於民國107年4月9日21時30分許以「YehLineage」之臉書帳號名義與高立德聯絡,佯稱欲購買該帳號,於107年4月9日22時52分許,使用臉書Messenger、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向高立德佯稱要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購買其天堂M遊戲帳號,致高立德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後,誆騙因為金額太大,要高立德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高立德提供合作金庫銀行HCE簡訊驗證碼後,於107年4月10日0時13分許至16分許,簡士軒將高立德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個帳戶中,共計損失3萬元,事後經高立德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報警處理。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林世杰曾於臉書天堂M交易平台社團張貼截圖表示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遊戲帳號貼文,簡士軒見此,即以「YehLineage」名義,於107年4月10日10時許,使用臉書Messenger、Line、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向林世杰佯稱要以5萬元購買其天堂M遊戲帳號,誆騙要林世杰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林世杰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身分證件照片等資料及土地銀行簡訊驗證碼後,於107年4月10日11時13分許至17分許,簡士軒將林世杰土地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個帳戶中,共計損失3萬元,事後經林世杰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李境豈曾於臉書SONY二手攝影機買賣交換社團張貼欲販賣相機鏡頭貼文,簡士軒見此,即以「林仁」名義,於107年4月14日某時許,使用臉書Messenger、Line、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向李境豈佯稱要以2萬8,500元購買其相機鏡頭,致使李境豈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身分證件照片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騙轉帳金額已超過上限,要李境豈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李境豈提供新光銀行HCE簡訊驗證碼後,於107年4月14日8時15分許,簡士軒將李境豈新光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2個帳戶中,共計損失3,750元,事後經李境豈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報警處理。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曾浚崴曾於臉書二手物品買賣社團張貼欲販賣筆記型電腦貼文,簡士軒見此,即以「林小忠」名義,於107年4月16日17時27分許,使用臉書Messenger、Line等向曾浚崴佯稱要購買其二手筆記型電腦,致曾浚崴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身分證件照片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騙非約定轉帳金額已超過上限,要曾浚崴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曾浚崴提供華南銀行HCE簡訊驗證碼後,於107年4月16日23時40分許至57分許,簡士軒將曾浚崴華南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個帳戶中,共計損失2萬5,820元,事後經曾浚崴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孫鈺皓曾於臉書二手物品買賣社團張貼欲販賣筆記型電腦貼文,簡士軒見此,即以「林小忠」名義,於107 年4 月17日某時許,使用臉書Messenge r 向孫鈺皓佯稱要以3萬4,000元購買其筆記型電腦,致孫鈺皓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駕照證件照片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騙因為金額太大,要孫鈺皓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孫鈺皓提供彰化銀行簡訊「彰銀隨機密碼」後,於107年4月17日9時15分許至24分許,簡士軒將孫鈺皓彰化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個帳戶中,共計損失2萬771元,事後經孫鈺皓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報警處理。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楊貽淨曾於臉書張貼欲販賣單眼相機貼文,簡士軒見此,於107年4月19日某時許,使用臉書Messenger向楊貽淨佯稱要購買其單眼相機,致楊貽淨陷於錯誤,而提供其個資及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後,簡士軒又誆騙要楊貽淨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楊貽淨提供臺灣銀行簡訊驗證碼予簡士軒後,簡士軒於同日將楊貽淨臺灣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個帳戶中,共計損失5,673元,事後經楊貽淨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林瑋程曾於臉書張貼欲販賣二手筆記型電腦貼文,簡士軒見狀,即以「高德」名義,於107年4月20日11時30分許,使用臉書Messenger、Line等向林瑋程佯稱要以1萬2,000元購買其二手筆記型電腦,致林瑋程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後,簡士軒又誆騙因轉帳金額不足要提高,要林瑋程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林瑋程提供上海商銀簡訊驗證碼及身分證號碼後,於107年4月20日11時44分許至46分許,簡士軒將林瑋程上海商銀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個帳戶中,共計損失2萬5,380元,事後經林瑋程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高敏曾於臉書二手物品買賣社團張貼欲販賣筆記型電腦貼文,簡士軒見此,即以「高明德」名義,於107年4月25日9時許,使用臉書Messenger、Line等向高敏佯稱要購買其二手筆記型電腦,致高敏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健保卡照片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騙需要高敏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才能完成交易,致高敏提供臺灣銀行簡訊驗證碼後,於107年4月25日12時33分許至44分許,簡士軒將高敏臺灣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個帳戶中,共計損失3萬元,事後經高敏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吳祐丞曾於臉書天堂M交易平台社團張貼欲販賣遊戲天堂M遊戲帳號貼文,簡士軒見狀,即以「高明德」名義,於107年4月28日19時33分許,使用臉書Messenger、Line等向吳祐丞佯稱要以4萬5,000元購買其天堂M遊戲帳號,致吳祐丞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健保卡照片及手機號碼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騙轉帳金額已超過上限,要吳祐丞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吳祐丞提供臺灣銀行簡訊驗證碼後,於107年4月28日23時52分許,簡士軒將吳祐丞臺灣銀行帳戶內存款轉往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中,共計損失1,880元,事後經吳祐丞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楊子明曾於臉書天堂M交易平台社團張貼欲販賣遊戲天堂M遊戲帳號貼文,簡士軒見狀,即以「高明德」名義,於107年5月1日7時50分許,使用臉書Messenger、Line等向楊子明佯稱要購買其天堂M遊戲帳號,致楊子明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身分證件照片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騙要楊子明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楊子明提供合作金庫銀行簡訊驗證碼後,於107年5月1日9時24分許至27分許,簡士軒將楊子明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個帳戶中,共計損失3萬元,事後經楊子明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報警調查。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盧季庸於臉書張貼欲拍賣筆記型電腦貼文,簡士軒見狀,即以「戴育宏」名義,於107年5月5日13時42分許,使用臉書Messenger、Line等向盧季庸佯稱要購買其二手筆記型電腦,致盧季庸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駕照證件照片、金融卡照片等資料後,簡士軒又誆騙要盧季庸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設定「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盧季庸提供彰化銀行簡訊驗證碼後,於107年5月5日14時31分許至37分許,簡士軒將盧季庸彰化銀行帳戶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個帳戶中,共計損失3萬元,事後經盧季庸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金亦萱於臉書社團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遊戲帳號之貼文,於107年4月5日21時46分許,陳宜隆、簡士軒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金亦萱佯稱要以2萬3,000元購買其天堂M遊戲帳號,誆騙要設定金亦萱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為「約定帳戶」才能完成交易,致金亦萱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身分證號及合作金庫銀行網路ATM認證碼後,於107年4月5日22時10分許將金亦萱合作金庫銀行內存款轉往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中,共計損失940元,事後經金亦萱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報警處理。 簡士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陳宇軒於臉書天堂M交易平台社團張貼欲販賣手機遊戲天堂M遊戲帳號貼文,簡士軒見此,即於107年4月9日21時30分許以「YehLineage(M)」之臉書帳號名義與陳宇軒聯絡,佯稱欲購買該帳號,再以「YehLineage」名義,於107年4月9日21時30分許,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等向陳宇軒佯稱要購買其天堂M遊戲帳號,誆騙其匯款金額已超過當日最高上限,要等10日後才能匯款至陳宇軒之帳戶,致陳宇軒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及驗證號碼後,簡士軒即將陳宇軒第一銀行內存款陸續轉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個帳戶中,共計損失2萬9,822元,事後經陳宇軒發現帳戶內存款遭轉出,始知遭詐騙,報警處理。 簡士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