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紹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
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二號,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廿三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0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八
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吳紹琨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彈藥、火藥為具有強大破壞力之攻擊 性武器,足以摧毀大眾生命,造成公眾危險。被告身過半百 ,學歷二專畢業,具有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火藥 或彈藥會造成社會危險應有足夠之認識。被告明知本案言語 將致使一般人聽聞後心生恐懼,卻仍故意選擇以此方式表達 對社區之不滿,被告為本案言語時,主觀上應有使社區居民 感到懼怕之恐懼故意。又一般人聽聞「火藥庫」、「彈藥」 或「炸爛」等詞語,依常情均會直接聯想到其字面上之意義 ,本案告訴人徐添登於案發時僅於本案社區任職一個月餘, 對於社區及被告均不熟悉,尚無從知悉社區是否確實有諸多 違法情事,或聯想到上開言語是否有言外之意。衡以當時被 告因懷疑自來水管遭社區管委會關閉,且認為管委會不讓其 調閱監視器,憤怒之情溢於言表,進而於搭乘電梯時發出上 開言論恫嚇社區及告訴人,告訴人當下確實因此感到震驚與 害怕,恐被告將來付諸實行,危及其本人及家人之生命安全 。告訴人當下雖與被告就自來水遭關閉一事進行短暫對話, 但與告訴人內心是否感到恐懼無涉,自不得僅以告訴人本能 反應之應答,推認告訴人無心生畏懼之情。乃原審判決認定 事實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 判決云云。
三、經查,原審已詳為調查被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至一0八年 十月間,先後就社區安全、衛生、住戶違建、社區管理委員
會委員選任、不供閱覽會議紀錄等社區公共事務向管理委員 會提出住戶意見反映單,而與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不睦, 並向相關主管單位提出約一百八十餘件陳情或檢舉,嗣有住 戶違建遭强制拆除及限期管委會改善、開罰等情。而本案被 告因其住處自來水遭人關閉報警處理,依現場錄影帶顯示: 於三名員警到場由管理委員即告訴人與被告陪同至頂樓查看 開關蒐證後下樓途中,被告即向警員反應:頂樓門關閉時應 將安全鎖反扣才合法,且係其要求的;手指住戶門外鞋子雜 亂管理員不要求,其已懶得管了,仍被找麻煩。五人進入電 梯後被告續稱,到公寓科直接遞公文,他就四到廿萬了,都 懶得管了,結果他還來關我水。眾人安靜十餘秒後,被告言 :「因為我有一個火藥庫的彈藥你知道嗎,我要把這個管理 會把他蹦蹦蹦炸的,讓他們,用合法的把他們炸的他們爛都 可以,但我不想管了,他們還要來,嘖,他們不知道我有一 個火藥的彈藥庫」(期間告訴人面無表情注視電梯按鈕上方 樓層顯示,其餘警員亦無反應)。「我的意思是說。我是說 我有、我有合、合法的這種、這種彈藥可以去督導他們改進 ,但我懶得管了,因為我們合法管,他們變成我們是在找他 們麻煩,算了,真的很難溝通,你知道嗎?」「阿我本來、 本來是說這管理員來喔,我是覺得他比較正派,他說他是山 東人,山東人應該心裡有一把尺,結果他來,他今天關著水 ,他知不知道他知道這件事,他要是知道這件事情,這管理 員。」告訴人回稱:「我不是神仙啦。」被告即稱:「喔瞭 解。」告訴人又稱:「我直接飛上來喔?」被告:「噢,沒 有沒有,沒有我問一下而已嘛。」(眾人依序出電梯)告訴 人:「我底下、我底下很多事情。」被告:「我問一下嘛, 我相信你不會跟他們串在一起,我問一下而已嘛,我這樣把 你把他。」告訴人:「好啦,我知道啦。」嗣告訴人回管理 室,被告則與員警至社區一樓外,員警向被告表明若需相關 協助再至派出所即可之經過,有原審勘驗筆錄一件在卷(易 卷第五八~六五頁)可稽。是被告雖有提及『火藥』、『彈藥庫 』之字眼,然其前後均稱是其可以「合法的炸」、「合法管 」、「合法的督導改進」,但其均懶得管了,則任誰聽聞, 均知其所稱「火藥、彈藥庫」均非指真實之火藥或彈藥,而 係指其握有可檢舉之事證,是以現場三名員警與告訴人聽聞 亦均面無表情或反應,則被告稱其所言非恐嚇言語,自可堪 採信。又現場既有三位員警陪同在場,如若告訴人認被告所 言係真實之火藥或彈藥之恐嚇言詞,衡情自會馬上向警員反 應被告係出言恐嚇,惟告訴人既均面無表情,嗣並對被告詢 其甫上任是否知情,亦當場回應其非神仙、或無法飛上樓,
甚對被告旋正欲道歉直接回稱「好啦,我知道啦。」顯見其 亦未因被告前所言而有何心生畏怖之情。乃原判決認本案不 足認被告涉犯恐嚇犯行而為無罪之諭知,採證認事均無不合 。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