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樊祖燁
選任辯護人 鍾慶禹 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丙煬
選任辯護人 熊南彰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經宇
選任辯護人 陳貽男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成
指定辯護人 張耀 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堯根
選任辯護人 王柏棠 律師
崔百慶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銘賢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
石振勛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譞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百里
選任辯護人 林鼎越 律師
楊啟志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號、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
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13459號、98年度偵字第11873號、99年度偵字第1383號),提起
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辛○○、庚○○、丁○○、己○○、乙○○、丙○○、戊○○部分、甲○○財務報告申報不實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辛○○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庚○○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丁○○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己○○共同連續犯證交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財務業務文件記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乙○○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財務業務文件記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丙○○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財務
業務文件記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戊○○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財務業務文件記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事 實
一、陸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德公司)係民國82年4月19 日設立,91年1月25日經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核准其股票得由證券經紀商 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俗稱上櫃); 陸德公司於上櫃後之92年6月17日經股東會決議更名為軍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軍成公司),92年7月4日辦理變更 登記,公司所在地並遷至臺北市○○區○區街0號3樓、3樓之1 ;軍成公司於96年6月22日經股東會決議更名為禾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禾鴻公司),禾鴻公司因未依規定公告申 報9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櫃買中心終止該公司自98年5 月3日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軍成公司上櫃掛牌後,係依證 券交易法發行公司股票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定之 發行人,依99年6月2日修正前同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應 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 、每營業年度第1季及第3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二、曹振國(另案通緝中)自86年間起至94年4月下旬止,任軍 成公司董事長;甲○○自94年4月29日起擔任軍成公司董事長 兼總經理,至94年9月6日變更登記由王麗華擔任董事長(王 麗華所涉部分業經判決確定),甲○○仍任總經理,且為軍成 公司實際負責人;辛○○於92年8月進入軍成公司擔任曹振國 特別助理,92、93年間升任資深副總經理兼發言人,93年4 月間起至93年11月間止改任軍成公司顧問,對於軍成公司業 務具有督導及決策、核決之權限;庚○○(原名徐啟能,下均 稱庚○○)於93年3、4月間進入軍成公司,擔任電子商務部門 主管,職稱為副總經理;王麗華於94年8月11日經軍成公司 董事會通過擔任董事長,並於94年9月6日變更登記;丁○○於 94年9月2日進入軍成公司擔任數位內容事業群協理,96、97 年升任為副總經理並兼任發言人。丙○○(原名王筱筑,下均 稱丙○○)為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活躍動感公司 )負責人,並負責新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軸公司) 一般事務性之業務、財務及稅務,而為新軸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己○○係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奎爾公司)負 責人;乙○○係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學公司)負責人; 張仰豐係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寶公司)實際負責 人(張仰豐所涉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戊○○係成田環保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田公司)、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戊○○公司)及福滿第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福滿第公司)實際負責人;江慧敏係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宇宙光電公司)負責人(江慧敏所涉部分業經判決確 定);曹振國、甲○○、王麗華、丙○○、己○○、乙○○等人其等 分別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之負責人暨商業會 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上開之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三、曹振國與辛○○自93年間起,為虛增軍成公司之營業額,美化 軍成公司之財務報告,共同基於財報不實之犯意聯絡,陸續 為下列虛偽不實之交易,並分別於軍成公司93年度第1季、 上半年、前3季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科目中,列入下列對各 財務報告整體而言,均具「重大性」(即影響證券交易市場 投資人決定)之虛偽內容:
1.附表一編號1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938萬元、營業收入(含稅)1,0 53萬6,900元、942萬4,500元。 2.附表一編號2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2,000萬元、營業收入(含稅)1,2 87萬4,955元、772萬4,997元。 3.附表一編號3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2,000萬元、營業收入(含稅)1,0 30萬元、1,030萬元。
4.附表一編號4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4,095萬元、營業收入(含稅)1,1 53萬6,000元、3,064萬2,500元。 5.附表一編號5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365萬元、營業收入(含稅)1,6 27萬5,000元(此部分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調整為以差 額33萬3,333元改列銷貨收入)。
6.附表一編號6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2,100萬元、營業收入(含稅)2,2 05萬元(此部分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調整為以差額100 萬元改列銷貨收入)。
7.附表一編號7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272萬8,100元、營業收入(含稅 )1,336萬4,505元。
8.附表一編號8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525萬元、營業收入(含稅)551萬 2,500元。
9.附表一編號10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525萬元、營業收入(含稅)551萬 2,500元(此部分年度財務報告業經會計師調整為以差額2 5萬元改列銷貨收入)。
10.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884萬2,544元、營業收入(含稅 )1,921萬9,395元。
11.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635萬6,750元、營業收入(含稅) 648萬6,480元。
12.附表一編號13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4,900萬元、營業收入(含稅)1,5 40萬元、1,925萬、1,925萬元。
13.附表一編號15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2,500萬元、營業收入(含稅)2,6 20萬元。
14.附表一編號16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662萬2,875元、營業收入(含稅) 682萬1,561元(此部分經會計師調整為以差額18萬9,225 元改列銷貨收入)。
15.附表一編號17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506萬7,500元、營業收入(含稅 )1,553萬4,593元(此部分經會計師調整為以差額44萬4, 850元改列銷貨收入)。
而構成對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秩序之危害(各虛偽交易所對應 之財務報告種類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共犯結構則詳 如附表七編號1至5所示)。分述如下:
(一)己○○為解決亞奎爾公司資金不足問題,欲以軍成公司之應 收帳款債權向金融機關融資,乃向辛○○提起由軍成公司介 入與亞奎爾公司關係密切之詠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詠詰公司,負責人為羅俊學)、佳禾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佳禾公司,負責人為陳明智)、洽發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洽發公司,負責人為陳景智)、祥豪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豪興公司,負責人為李佳明)、 東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山公司)及美音美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美音美公司,嗣更名為美豪東股份有限公司 )間為交易。己○○與辛○○、曹振國等人均明知軍成公司本 無介入亞奎爾公司與上開公司為居間交易之餘地,亞奎爾 公司係為取得軍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向金融機關融資 ,軍成公司則係為虛增公司營業額(附帶從中收取代價) ,仍共同策畫下列交易之金流(資金有循環回流之情形)
、物流(無物流或僅有形式上之物流)。亞奎爾公司與軍 成公司間及軍成公司與祥豪興公司、洽發公司間(附表一 編號1至3)、亞奎爾公司與軍成公司間及軍成公司與東 山公司、美音美公司間(附表一編號4)、亞奎爾公司與 軍成公司間及軍成公司與祥豪興公司、詠詰公司、佳禾公 司間(附表一編號13),均無買賣產品之真意,所為交 易均屬虛偽不實。己○○與辛○○、曹振國(各交易共犯結構 詳如附表八編號1-1、1-2、1 -3所示)並共同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曹振國、辛○○指示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人員 與亞奎爾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向亞奎爾公司購買點唱機產 品,亞奎爾公司則指示上開公司與軍成公司簽約,向軍成 公司購買產品。嗣亞奎爾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隨即開立 統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亞奎爾公司帳冊,而軍成公 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亦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再開立 統一發票交與祥豪興公司、洽發公司、詠詰公司、佳禾公 司、東山公司、美音美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亞奎 爾公司、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 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行政 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亞奎爾公司、軍成公司 (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易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 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 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4、13所示)。(二)潘教豪為天技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技公司)及赫拉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赫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天技公司主要 從事無線電器通訊器材的製造,赫拉公司則主要從事業務 行銷。潘教豪為解決公司資金不足問題,由陳金龍(已歿 )介紹認識辛○○,再由辛○○引薦予曹振國。辛○○、曹振國 、潘教豪、陳金龍等人均明知,天技公司、赫拉公司係屬 同一集團,軍成公司並無介入其間交易之餘地,潘教豪只 是為使天技公司取得軍成公司之支票及應收帳款債權,持 以向金融機關融資,軍成公司則為虛增公司營業額(附帶 從中收取代價),仍共同策畫下列交易之金流(資金有循 環回流之情形)、物流(無物流或僅有形式上之物流)。 天技公司與軍成公司間及軍成公司與赫拉公司間(附表一 編號16、17),均無買賣產品之真意,所為交易均屬虛 偽不實。辛○○、曹振國等人(各交易共犯結構詳如附表八 編號2所示)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曹振國、辛○○ 指示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人員以買受人名義,與天技公
司簽訂買賣契約,向天技公司購買產品,天技公司之不知 情成年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天技公 司帳冊,軍成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 計憑證;再由軍成公司以出賣人為名義,將之出賣給赫拉 公司,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赫 拉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天技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 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 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天技公司、軍成公司(交易日期、賣方、買方 、交易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 、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 一編號16、17所示)。
(三)軍成公司除介入天技公司、赫拉公司為居間交易外,潘教 豪、辛○○、曹振國等人亦均明知,由陳金龍所安排由天技 公司以出賣人名義出售非屬天技公司生產之產品予軍成公 司,再由軍成公司以出賣人名義轉售同一產品予陳金龍提 供之鉅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洋公司)、常紅有限 公司(下稱常紅公司)、仩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仩 將公司)、群耕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群耕公司)、重瑞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重瑞公司)等交易,係為使天技公司取 得軍成公司之支票及應收帳款債權,持以向金融機關融資 ,軍成公司則係為虛增公司營業額(附帶從中收取代價) ,曹振國、辛○○、潘教豪、陳金龍仍共同策畫下列交易之 金流(資金有循環回流之情形)、物流(無物流或僅有形 式上之物流)。天技公司與軍成公司間及軍成公司與鉅洋 公司間(附表一編號5)、天技公司與軍成公司間及軍成 公司與常紅公司間(附表一編號6)、天技公司與軍成公 司間及軍成公司與仩將公司間(附表一編號8)、天技公 司與軍成公司間及軍成公司與群耕公司間(附表一編號9 )、天技公司與軍成公司間及軍成公司與重瑞公司間(附 表一編號10),均無買賣產品之真意,所為交易均屬虛 偽不實。曹振國、辛○○、潘教豪、陳金龍等人(各交易共 犯結構詳如附表八編號3-1、3-2、3-3、3-4、3-5所示) 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曹振國、辛○○指示不知情之 軍成公司承辦人員以買受人名義,與天技公司簽訂買賣契 約,向天技公司購買產品,天技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隨 即開立統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天技公司帳冊,軍成 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再由 軍成公司以出賣人為名義,將之出賣給鉅洋公司、常紅公
司、仩將公司、群耕公司、重瑞公司,軍成公司不知情之 成年職員即開立統一發票交與前開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 帳冊,天技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 等不實事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 後續付款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眾及天技公 司、軍成公司(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易商品名稱及 數量《進貨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填製之會計憑證 、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5至6、8至 10所示)。
(四)乙○○(其虛開附表一編號7所示AW00000000統一發票,所 涉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部分,應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如後述)所經營之世學 公司,為以軍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向金融機關融資, 軍成公司則為虛增公司營業額(附帶從中收取代價),乃 由軍成公司提供勝壹有限公司(下稱勝壹公司)、首通有 限公司(下稱首通公司)、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慧達公司)等與世學公司無關之廠商,充為軍成公司 交易後端之客戶,曹振國、辛○○、庚○○及乙○○並共同策畫 以下交易之金流(資金有循環回流之情形)、物流(無物 流或僅有形式上之物流)。世學公司與軍成公司間及軍成 公司與勝壹公司間(附表一編號7)、世學公司與軍成公 司間及軍成公司與首通公司間(附表一編號11)、世學 公司與軍成公司間及軍成公司與慧達公司間(附表一編 號12),均無買賣產品之真意,所為交易均屬虛偽不實。 乙○○、曹振國、辛○○及庚○○等人(各交易共犯結構詳如附 表八編號4-1、4-2、4-3所示)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曹振國、辛○○指示庚○○及其他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 人員以買受人名義,與世學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向世學公 司購買產品,世學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 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世學公司帳冊,軍成公司之不知情 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再由軍成公司以出 賣人為名義,將之出賣給勝壹公司、首通公司、慧達公司 ,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統一發票交與勝壹公 司、首通公司、慧達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世學公 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項填 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等行 政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世學公司、軍成公司 (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易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 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
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7、11至12所示)。(五)張仰豐所經營之瑩寶公司因周轉困難需要借款,乃透過地 下錢莊「小陳」成年人之引介而認識不詳姓名、年籍之「 朱先生」成年人及庚○○,張仰豐自「小陳」、「朱先生」 及庚○○處得知,如需借款就必須配合軍成公司做假交易, 始能以買賣之名,行借款之實。而世學公司為以軍成公司 之應收帳款債權,取得銀行融資,軍成公司則為虛增公司 營業額(附帶從中收取代價),乃協議由軍成公司居間為 交易,曹振國、辛○○、庚○○、乙○○並共同策畫以下交易之 金流(資金有循環回流之情形)、物流(無物流),張仰 豐則予配合。世學公司與軍成公司間及軍成公司與瑩寶公 司間(附表一編號15),均無買賣產品之真意,所為交 易均屬虛偽不實。乙○○(其虛開附表一(甲)編號15所示AW 00000000統一發票,所涉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應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 如後述)、曹振國、辛○○、庚○○、張仰豐等人(各交易共 犯結構詳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曹振國、辛○○指示庚○○及其他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人 員以買受人名義,與世學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向世學公司 購買產品,世學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票 與軍成公司,並記入世學公司帳冊,軍成公司之不知情成 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再由軍成公司以出賣 人為名義,將之出賣給瑩寶公司,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 職員即開立統一發票交與瑩寶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 ,世學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 實事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 付款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軍成公司即透過世學公司將1 千餘萬元之借款匯至張仰豐之個人帳戶,足生損害於公眾 及世學公司、軍成公司(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易商 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填製之 會計憑證、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5所示)。
四、甲○○自94年4月29日起擔任軍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而為 軍成公司實際負責人後之94年、95年間,為虛增軍成公司之 營業額,美化軍成公司之財務報告,而與丁○○、或與王麗華 、丁○○共同基於財報不實之犯意聯絡,陸續為下列虛偽不實 之交易,並分別於軍成公司94年度上半年、前3季及年度財 務報告、95年第1季、上半年、前3季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 科目中,列入下列對各財務報告整體而言,均具「重大性」
(即影響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決定)之虛偽內容: 1.附表一編號1所示交易(此部分與丁○○無涉):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287萬4,647元、營業收入(含稅) 330萬654元。
2.附表一編號2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732萬5,000元、營業收入(含稅 )2,100萬元。
3.附表一編號3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648萬7,500元、營業收入(含稅) 824萬7,500元。
4.附表一編號4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775萬元、營業收入(含稅)912萬 元。
5.附表一編號5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666萬7,500元、營業收入(含稅) 787萬5,000元。
6.附表一編號6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123萬5,000元、營業收入(含稅 )1,224萬6,150元。
7.附表一編號7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723萬4,805元、營業收入(含稅 )1,916萬6,805元。
8.附表一編號8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769萬1,040元、營業收入(含稅) 877萬2,225元。
9.附表一編號9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889萬9,770元、營業收入(含稅) 982萬6,185元。
10.附表一編號10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023萬7,500元、營業收入(含稅 )1,131萬3,750元。
11.附表一編號1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455萬2,520元、營業收入(含稅) 521萬5,476元。
12.附表一編號2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789萬6,000元、營業收入(含稅) 944萬3,700元。
13.附表一編號3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954萬2,400元、營業收入(含稅) 1,067萬8,234元。
14.附表一編號4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813萬7,500元、營業收入(含稅) 898萬7,129元。
15.附表一編號5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854萬4,375元、營業收入(含稅) 939萬8,813元。
16.附表一編號6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440萬7,480元、營業收入(含稅) 496萬200元。
17.附表一編號7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183萬4,970元、營業收入(含稅 )1,305萬6,225元。
18.附表一編號8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840萬元、營業收入(含稅)945萬 元。
19.附表一編號9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517萬8,275元、營業收入(含稅 )1,725萬345元。
20.附表一編號10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704萬8,123元、營業收入(含稅) 787萬5,158元。
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995萬元、營業收入(含稅)1,087 萬4,322元。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413萬9,625元、營業收入(含稅) 435萬7,500元。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28萬2,470元、營業收入(含稅) 135萬元。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436萬4,000元、營業收入(含稅 )1,548萬4,392元。
附表一編號15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995萬元、營業收入(含稅)2,1 55萬6,500元。
附表一編號16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260萬元、營業收入(含稅)298萬 。
附表一編號17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6,000萬、營業收入(含稅)6,800 萬元。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4,400萬4,000元、營業收入(含稅 )5,002萬6,698元。
附表一編號19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4,037萬400元、營業收入(含稅) 4,536萬元。
附表一編號20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3,644萬5,500元、營業收入(含稅 )4,095萬元。
附表一編號21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3,924萬9,000元、營業收入(含稅 )4,410萬元。
附表一編號22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2,803萬5,000元、營業收入(含稅 )3,150萬元。
附表一編號23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140萬3,612元、營業收入(含稅 )1,281萬220元。
附表一編號24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712萬5,718元、營業收入(含稅) 844萬2,000元。
附表一編號25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838萬3,064元、營業收入(含稅) 961萬806元。
附表一編號26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403萬2,000元、營業收入(含稅) 489萬90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592萬6,064元、營業收入(含稅 )1,809萬7,800元。
附表一編號28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748萬3,432元、營業收入(含稅 )1,840萬3,613元。
附表一編號29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621萬2,504元、營業收入(含稅 )1,706萬5,650元。
附表一編號30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408萬5,960元、營業收入(含稅
)1,452萬2,445元。
附表一編號31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842萬2,874元、營業收入(含稅) 869萬1,680元;
附表一編號32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812萬6,055元、營業收入(含稅) 837萬7,110元。
附表一編號33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1,298萬8,500元、營業收入(含稅 )1,318萬6,331元。
附表一編號34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496萬2,090元、營業收入(含稅) 545萬8,320元。
附表一編號35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615萬938元、營業收入(含稅)71 4萬6,563元。
附表一編號36所示交易:
虛增營業成本(含稅)796萬1,379元、營業收入(含稅) 985萬12元。
附表一編號37所示交易: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