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公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5號
ULDA,109,簡,15,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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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15 號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劉光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紆秀劉銘樹間就賠償公款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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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