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3號
ULDA,109,簡,13,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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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沈聖可 

被   告 雲林縣警察局

代 表 人 顏旺盛 
訴訟代理人 黃柏源 
訴訟代理人 王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法院為第 2 項及第5 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行政訴 訟法第12條之2第2、7項各定有明文。
二、又國家賠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謂:「二、賠償請求權人依 本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訴訟,就其請求之標的而言, 以適用民事訴訟之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為宜」;另「請求 家賠償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此種事件雖屬公法上之爭 議,然因國家賠償法特別規定應向民事法院起訴,即為行政 訴訟法第二條所指之法律特別有規定者,自不得提起行政訴 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 1807號判例參照)。基上,本院行政訴訟庭對於國家賠償案 件並無審判權,應己明確,自應移送有審判權之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民事庭。而本庭已分別函請兩造表示意見,被告表示 無意見,而原告未予答覆,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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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