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6號
ULDA,109,交,6,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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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莊清泉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榮彬 
      吳冠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2 月27日
雲監裁字第72-KAS0320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貳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 道交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 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先予 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109 年2 月24日22時50分許在 雲林縣二崙鄉中山路一段與仁和路口,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 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以第KAS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舉發違反道交條例第53條第1 項「闖紅燈(由東 往西)」違規。原告不服本案舉發,向被告所屬雲林監理站 申請開立裁決書,雲林監理站爰於109 年2 月27日開立雲監 裁字第72-KAS032065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並當場交付 原告完成送達程序,原處分依據道交條例第53條第1 項及第 63條第1 項第3 款(原處分漏載,爰予補充)等規定,裁處 原告新臺幣(下同)2,700 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 點,原 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警方取締時未開大燈及警示燈,躲在暗處設 局讓民眾闖紅燈等語。並聲明:㈠原處分撤銷。㈡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略以:按交通部82年4 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釋意旨,凡汽車駕駛人行駛至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燈光號誌顯示為圓 形紅燈者,應完全停止並禁止為任何通行行為,不得超越停



止線或進入路口,從而,駕駛人於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 進入路口,自屬道路交通法規所定義「闖紅燈」行為無訛。 復按道交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足見警察係屬道路交通事 件之執行機關,故其依據當場觀察所得,當得為裁罰之基礎 ;且本件係舉發員警基於警察職務執勤攔查,實無蓄意虛構 違規事實,設詞誣攀原告之理。是以,本案既經舉發機關查 證舉發並無違誤,雲林監理站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 ,以原處分裁處原告,於法應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 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汽車駕駛人,行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 元以上5, 400 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 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 點。道交條例第4 條第2 項、 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欄所示之時、地,因有闖 紅燈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舉發後,被告續以原處分裁處 罰鍰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等情,並有雲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6 幀、本案原 處分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1頁、 第15頁至第16頁),堪認屬實。
㈡、原告固不否認其有駕車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然其復主張舉發 機關員警於案發時躲於暗處,且警用車輛未開車燈及警示燈 ,顯係設局害民眾闖紅燈等語,惟查,本院於109 年6 月1 日審理時當庭勘驗被告所提之蒐證錄影光碟,並製作如附件 所示勘驗筆錄,參以案發路口之監視器畫面,明顯可見系爭 車輛於路口交通號誌為紅燈狀態下仍為通行行為,而後可見 舉發機關警用車輛進入錄影畫面,係有開啟大燈並閃爍警用 指示燈等情,而當時駕駛警用車輛之舉發機關員警黃柏愷亦 於上開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稱:「(本件是否你舉發?)是 。」、…、「(警車是你駕駛的?)是。」、「(那天執勤 何種勤務?)交通稽查勤務。」、「(你們在舉發地點舉發 有無放置什麼標誌?或閃爍警示燈?)我們巡邏剛好行經上 述路口,我們行向也是紅燈,就看到對方駕駛自小客車,速 度蠻快,闖過去,我們就立即上前攔查。」、「(你們不是 定點稽查勤務?)不是,如果是定點,會擺示警告標語跟標 誌。」、「(你們那天算是巡邏的過程偶然發現有車子闖紅 燈?)沒錯。」、…、「(原告一直主張警察是隱藏在那邊



,等到有人違規才開警示燈去追逐,是否如此?)不是這樣 。」、「(所以就如同你剛才所述是巡邏勤務才偶然發現? )是。」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爰審 酌證人黃柏愷證稱於執勤巡邏時發現系爭車輛違規闖紅燈, 始跟追該車並上前攔查等語,且其證詞內容核與路口監視器 畫面大致相符,衡諸舉發單位員警黃柏愷身為執法人員與原 告並不相識、亦無任何仇隙,或有何糾葛之利害關係,且其 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以刑事責任擔保證言之真實性 ,殊無甘冒偽證罪責,故為虛偽情事誣陷不利於原告之必要 與事理,是不能以證人黃柏愷為查獲本件違規之員警,即否 認其就查緝經過所親自見聞之事實陳述的真實性,再者,遍 查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證人黃柏愷上開證屬虛偽,亦無任 何足以懷疑其證述不可採之品行證據,是其證述之內容,應 可採信。是原告主張證人黃柏愷為虛偽證述,其為本件舉發 當時應係駕車埋伏在暗處且未開大燈及警示燈,顯係設局讓 民眾違規云云,實屬無稽,委無足採。故而,原告駕駛系爭 車輛於上開時、地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應堪可認定。五、綜上所述,原告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被告爰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 63條第1 項第3 款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700 元 ,並記違規點數3 點,均核無違誤。從而,原告徒執前詞, 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 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證人日、旅費為628 元,均應 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 項前段、第237 條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件:
一、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影片檔案名稱:「DVSI mage」,影片長度為9 分鐘52秒,與本件爭執有關之錄影畫 面約40秒。又錄影畫面顯示攝影器材係裝設於路口之監視器 ,勘驗筆錄上記載之時間為錄影時間,併此敘明。勘驗結果 為:
㈠、錄影時間2020/02/24(下同)22:50:20 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夜間,錄影設備位於交岔路口,畫面 右方路口設有交通號誌,並從黃燈轉為紅燈。
㈡、錄影時間22:50:38至22:50:43 畫面左下角有光源接近,隨後可見一自小客車,其於上開交 通號誌仍為紅燈狀態下駛過交岔路口。
㈢、錄影時間22:50:50至22:51:00 該自小客車離開錄影畫面,同時可見畫面左側有光源接近, 隨後可見一警用巡邏車閃爍左方向燈,並往自小客車行駛方 向駛去,嗣於離開錄影畫面前可見其閃爍警用警示燈。檔案勘驗結束。
二、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影片檔案名稱:「密錄 器畫面」,影片長度為5 分鐘04秒。又錄影畫面顯示攝影器 材係員警隨身配戴之密錄器,勘驗筆錄上記載之時間為錄影 時間,併此敘明。勘驗結果為:
㈠、錄影時間2019/02/24(下同)23:19:54至23:20:52 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夜間,可見1 名男子與錄影之警員站 立於1 自小客車及警車之間,並可見該自小客車車牌號碼為 9A-2033號,過程中可聽見男子與警員對話如下: 警員:紅燈耶。
男子:沒啦,有嗎?
警員:有啊。我們都看到了,錄影機也錄到了,紅燈你怎麼 衝過去?你是沒看到還是開太快?
(另1 名警員走進錄影畫面)
男子:(聽不清楚)
警員:有啦,你可能開太快沒注意到。
(錄影之警員走回警車上拿取物品)
警員:你證件麻煩報給我們一下。
男子:都過10點了這裡還有紅燈嗎?
警員:你現在再去看,還有。
男子:這樣啊。




警員:還是你有喝酒?
男子:沒啦。
警員:沒有,那你證件麻煩報給我同事一下。
(男子與警員核對身分過程省略)
㈡、錄影時間23:20:53至23:23:13 警員:什麼大名
男子:莊清泉
(警員開始抄寫舉發單)
男子:有闖紅燈嗎?
警員:有沒有闖你自己說。
男子:在那…。
警員:沒錯。
男子:好像10點…。
警員:沒、沒,現在還有…現在還有紅綠燈。
警員:你的腳怎麼一直抖,你是怎樣?
男子:腳現在沒力
警員:是怎麼沒力
男子:糖分。
警員:車是誰的?
男子:我的。
警員:是本人吼?
男子:你可以借我看看是不是確實有闖紅燈?
警員:你如果有意見你去申訴,我們就會出示影片給你看。 男子:這樣啊,好啊。
警員:交通法規裡面有規定,警員只需目視不須出示,就是 只要我們眼睛有看到就可以把你舉發。
男子:這樣啊,好。那我要去監理站…。
警員:你如果要的話,就是去申訴。它會跟我們調片子。 男子:我覺得我好像沒闖紅燈,你如果有…。
警員:不會,我們不會冤枉你。
男子:現在這個要幾千?三千六?
警員:沒,沒這麼高。
㈢、錄影時間23:24:01至檔案結束
(警員抄寫舉發單完畢)
警員:不會啦,我看你也很配合,只是沒辦法,錄影錄到了 ,我們不能亂開或怎麼樣,大哥這裡給你簽一下。 男子:我手有問題,你直接給我就好了。
警員:你如果不會寫字,你畫圓圈也可以。
男子:免啦。
警員:因為你這一定要簽名。




男子:我手會抖,你直接拿給我就好,這沒簽名沒關係。 警員:要啦,這要簽名。
(警員撕下舉發單第一聯單據交予男子)
警員:你開車要慢一點,好嗎?
男子:好好好。
檔案勘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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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