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王仕永
王溪邊
王北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雲林縣太原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王勇
被 告 王金福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王溪邊、王仕永及王北等3人為原雲林縣○○鎮○○段 000 地號、699 地號及7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698 、699 、700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因原告等人所有之上開土地原 本與被告雲林縣太原宗親會(下稱被告太原宗親會)共有, 被告王金福曾代表被告太原宗親會向原告等人表示,希望原 告等人能將上開土地部分面積捐贈予被告太原宗親會,用以 興建宗祠,而捐贈之面積約3 至5 坪,因原告王溪邊於系爭 700 地號土地之持分面積僅為7.92平方公尺(約2.4 坪)、 原告王仕永之面積為15.83 平方公尺(約4.8 坪)及原告王 北之面積為15.83 平方公尺(約4.8 坪),故當時均口頭同 意,願意將系爭700 地號土地持分面積部分捐贈予太原宗親 會用以興建宗祠。
㈡、因原告等人答應被告王金福將系爭700 地號土地捐贈予被告 太原宗親會,故於雲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95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之案件時,先由被告王金福讓原告等人簽立授權書 ,內容即因為被告太原宗親會要在社東段699 、698 地號土 地興建宗祠,授權人(即原告等人)願意簽署西螺鎮社東段 680 、681 、700 地號之土地授權同意書等,且原告等人均 委任被告王金福為訴訟代理人出面處理土地分割訴訟。之後 上開訴訟案件成立和解,並由王金福進行辦理土地登記及捐 贈等事宜。
㈢、詎料,於土地辦理登記完畢後,原告等3 人拿到土地登記權 狀時,竟發現名下所有之土地面積大幅減少,經追查後,始 發現被告王金福竟係將原告等3 人之系爭698 、699 地號土 地之持分面積,辦理登記移轉予被告太原宗親會,而非移轉 登記原先告知之系爭700 地號土地面積(即3 至5 坪)。因 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3 人之持分面積分別為王溪邊32 .24 平方公尺(約9.75坪)、王仕永64.48 平方公尺(約19 .5坪)及王北64.48 平方公尺(約19.5坪),與原先欲捐贈 之系爭700 地號土地面積相差甚大(即3 至5 坪),致原告 等3 人受有極大之損害。
㈣、被告王金福未得原告等3 人同意,就將系爭698 、699 地號 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太原宗親會,雙方於民國108 年12 月5 日時,於西螺鎮游淑雲議員服務處進行協調,當日被告 王金福及承辦土地登記之代書黃勝建,才提出土地捐贈面積 計算表給原告等人,並承認確實沒有告知原告等3 人要捐贈 的是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也沒有告知捐贈的土地面積 會是9.75坪及19.5坪這麼多,而被告王金福為了彌補原告等 3 人之損失,即表示願意向鄰地所有人即訴外人黃應華購買 3 米寬的土地,用來彌補原告等3 人的損失,然事後被告王 金福卻避不見面,上開購買土地補償損失一事也沒有了下文 。
㈤、經上次協調後,前議員即訴外人王鐵道(太原宗親會前主委 )及福天宮主委王廣鎮也有出面,邀原告等3 人與被告王金 福於108 年12月23日於社東段696 地號土地現場進行協調, 當天王鐵道還說這件事一定要解決,土地要還給原告,並拿 尺丈量應該要返還土地的長,但當日被告王金福則沒說明是 否願意補償,毫無誠信可言。
㈥、之後於109 年1 月8 日,雙方於西螺社口福天宮餐廳進行第 三次協調,出席人員有訴外人王鐵道、福天宮主委即訴外人 王廣鎮,被告王金福,原告王北夫妻、原告王仕永夫妻、原 告王溪邊及西螺調解委員會主席即訴外人廖應文,另有原告 親友數人,然上次說願意返還土地的王鐵道等人竟然反悔, 不願返還土地,而被告王金福亦未提出具體補償方案,協調 最後不歡而散。
㈦、本件原告等3 人是答應被告王金福願意捐贈3 至5 坪之土地 予被告太原宗親會(即系爭700 地號土地部分),並未答應 捐贈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然被告王金福卻將原告等3 人之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面積過戶登記予被告 太原宗親會,故被告太原宗親會取得原告等3 人所有之上開 2 筆土地之部分,並未經原告等3 人同意,為無法律上的原
因受有利益,致使原告等3 人受有損害,屬民法第179 條不 當得利,故被告太原宗親會負有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等3 人 之責任。
㈧、為此,原告等3 人爰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訴請被 告太原宗親會返還系爭土地。
㈨、退步言之,若鈞院認為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已過戶登記 予被告太原宗親會,原告之先位聲明無理由。然因本件土地 過戶登記及捐贈事宜,被告王金福最先雖係代表被告太原宗 親會來和原告等3 人商談,在原告等3 人口頭答應後,便將 此事委任王金福處理。之後於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95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原告等3 人亦均委任被告王金福為訴訟代理人 出席,並由被告王金福與被告太原宗親會達成和解協議。按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 條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王金福受原告等3 人之委任,處理土地捐贈事 宜,然被告王金福竟逾越權限將原告等3人原本答應捐贈之3 至5 坪土地,在未得原告等3 人同意及授權下,擅自將捐贈 土地之面積增加至9.75坪及19.5坪,因而造成原告等3 人之 損害。
㈩、為此,原告王溪邊等人爰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訴請被告王 金福賠償原告等3 人之損失。而依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西 螺鎮社東段附近之買賣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8 萬元, 故原告請求之金額如下:
⒈原告王溪邊原本答應捐贈的系爭7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為2.4 坪,但被告王金福卻登記9.75坪予被告太原宗親會,致原告 王溪邊損失7.35坪,故請求被告王金福賠償588,000 元(計 算式:7.35×80,000=588,000 元)。 ⒉原告王仕永原本答應捐贈的系爭7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為4.8 坪,但被告王金福卻登記19.5坪予被告太原宗親會,致原告 王仕永損失14.7坪,故請求被告王金福賠償1,176,000 元( 計算式:14.7×80,000 = 1,176,000元)。 ⒊原告王北原本答應捐贈的系爭7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為4.8 坪 ,但被告王金福卻登記19.5坪予被告太原宗親會,致原告王 北損失14.7坪,故請求王金福賠償1,176,000 元(計算式: 14.7×80,000 = 1,176,000元)。、並聲明;
⒈先位聲明:
⑴被告太原宗親會應將其名下所有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其中面積32.24 平方公尺登記予原告王溪邊。 ⑵被告太原宗親會應將其名下所有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其中面積64.48 平方公尺登記予原告王仕永。 ⑶被告太原宗親會應將其名下所有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其中面積64.48 平方公尺登記予原告王北。 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
⑴被告王金福應給付原告王溪邊588,000 元、給付原告王仕 永1,176,000 元及給付原告王北1,176,000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王金福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於103 年開會前,被告王金福就已經先到原告等3 人家中, 希望原告等3 人能將系爭700 地號土地部分持有的部分面積 捐贈予被告太原宗親會,用以興建公祠,而捐贈之面積約3 至5 坪,因當時原告等3 人有口頭同意,所以才會去參加開 會。在開會影片中,訴外人王國民當時已主張要捐贈之土地 為5 、6 坪,原告王溪邊當時坐在王國民後面,聽到王國民 這樣說,也認為要捐贈之土地面積是5 、6 坪,所以才沒有 表示意見。而當時原告王溪邊並沒有聽到被告王金福說要捐 二、三十坪,並不能以原告王溪邊未對被告王金福對王國民 所說的話表示意見,而認定原告王溪邊無異議。 ⒉再者,證人王福耀及王炳煌出庭作證,均證稱被告王金福於 108 年12月5 日時,確實有承認要向鄰地所有人即訴外人黃 應華購買土地,用以補償原告等3 人乙事,顯見被告王金福 於代理原告等3 人為捐贈土地乙事,有捐贈錯誤之情形。二、被告方面:
㈠、本件被告太原宗親會因有賢人指示於系爭698 、699 地號土 地上興建宗祠,奉祀太原始祖王晉子喬公(元弼真君)及抹 水祖公媽龕。後知悉上述土地之宗親即原告王溪邊擁有所有 權,經其協助,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得知全部共有人為何人, 遂於103 年6 月間與共有人商洽,取得伊等同意捐贈土地予 被告太原宗親會,並於103 年8 月25日召開土地所有人之宗 親會議,並向在場之宗親說明捐贈之土地及地號,當時已敘 明被告太原宗親會將來興建宗祠所使用之土地是系爭698 、 699 地號土地,系爭700 地號土地則為共有人黃應華興建豬 舍使用如未拆除前相片及地籍查詢系統截圖相片所示(將來 此部分需辦理共有物分割),由此可知被告太原宗親會不可 能要求原告等3 人捐贈系爭700 地號土地。被告王金福也明
確說明原告王溪邊捐贈之土地有二、三十坪,原告王北也和 訴外人王國民一樣多,原告王北、王溪邊均在場知悉且同意 並未有異議,有當時之錄影光碟為證。
㈡、當時被告太原宗親會委請訴外人黃勝建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手續,原告等3 人均提出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之所 有權狀及印鑑證明交與黃勝建辦理移轉登記手續,可見原告 等3 人同意捐贈之土地並非系爭700 地號土地甚明。㈢、被告王金福並沒有向原告等說移轉登記的土地坐落於系爭70 0 地號土地、面積3 至5 坪之事,確已明確向原告說明捐贈 之地號為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及大約之面積,此有錄影 光碟可以證明,所以原告等確已知悉所捐贈的土地為系爭69 8 、699 地號土地。
㈣、加以系爭土地在與黃氏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訴訟時,原告等 3 人先自己到庭,知悉共有物分割取得之面積,僅有最後一 次審理時因協調完成,才委任被告王金福到庭和解,故被告 太原宗親會並無不當得利可言。
㈤、並聲明:
⒈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訴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原欲捐贈予被告太原宗親會之土地為系爭700 地 號土地,而非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而且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被告太原宗親會之土地面積亦大於其等同意捐贈之面 積,故被告太原宗親會受有不當得利,被告王金福受原告等 3 人之委任,處理土地捐贈事宜,然被告王金福竟逾越權限 將原告等3 人原本答應捐贈之3 至5 坪土地,在未得原告等 3 人同意及授權下,擅自將捐贈之土地面積增加至9.75坪及 19.5坪,因而造成原告等3 人之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
㈡、經查:
⒈證人黃勝建於109 年4 月17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與 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係?)沒有。我是代書。(你跟兩造 之前有無朋友關係?是否之前就認識?)我認識。(本件原 告的698 、699 地號土地被登記到被告太原宗親會的名下, 這件移轉登記是你辦的?)是。(當初是誰委託你辦的?) 從103 年10月份開始辦的。社東段698 、699 地號是103 年 10月份辦的。(社東段698 、699 地號這兩筆是誰委託你辦 的?)全部姓王的人。包含兩造當事人全部。(他們是共同 出具委託書請你辦的?)他們將所有過戶資料交給我去辦的 。(有無委託書?)所有人分好幾批來,所以沒有寫委託書
。總共辦了4 次左右。(原告王仕永、王溪邊、王北是他們 親自交辦理過戶資料及證件給你的?)對。(原告等3 人有 跟你講清楚表示要贈與的土地是哪一筆土地?)他們開會決 定的。(他們有無跟你講要辦理贈與的土地地號是哪一筆嗎 ?)他們有將社東段698 、699 地號資料交給我。(有無將 700 地號土地資料給你?)沒有。(就你的認知,原告三人 是要贈與社東段698 、699 地號土地的應有部分給被告太原 宗親會?)是。(後來兩造對於到底是要捐贈哪筆土地是否 有爭執?)那是後面的時候。(108 年12月5 日你是否有跟 雙方到西螺鎮議員服務處進行協調?)有。(那時候被告是 不是有提出土地捐贈面積表給原告?)這部分我沒有看到。 (在那次協調會時,被告當時有承認最先沒有告知原告要捐 贈的土地是包括698 、699 地號土地?)這部分我不清楚。 (你在協調會時有全程在場?)沒有。(你在場的時候,有 聽到被告他們願意跟鄰地所有人黃應華購買三米寬的土地來 彌補原告損失?)這我不知道,我後來有事情就走了。(【 請庭上提示證物三捐贈面積,本院卷㈠第33、35頁】請問證 人有無看過這兩張表格?)沒有,這是太原宗親會自己做的 。(請問證人,你說捐贈原告有親自到你的代書事務所?) 有。(原告他們三人有親口說要捐贈698 、699 ?還是去的 人其中一人跟你說的?)他把所有698 、699 地號資料全部 交給我來辦。這樣我怎麼回答。(你在辦理過程中,跟原告 三人接觸過幾次?)我每辦一次就接觸到一次。他們是一次 辦的。(所以只跟原告接觸過一次?)第一次是他們辦的。 (登記的印鑑證明、所有權狀,都是誰拿給你的?)當事人 。(是一次將這些資料都準備好?)是。(是原告三人一起 去的嗎?)連他們總共12人陸陸續續去的。(辦好之後他們 有繼續進行共有物分割,你是否知道?)這我不知道。我沒 有辦。(你辦好之後就把所有權狀資料還給被告太原宗親會 ?)是。(依照證物三表格,原告三人是把698 、699 全部 應有部分都贈與給被告太原宗親會?)是。(他們就沒有保 留那兩筆土地的所有權?)沒有。(你表示辦完後將土地所 有權狀還給原告,是還之前還沒有辦的土地所有權狀?)原 告等人把698 、699 地號土地贈與給被告後,對該兩筆土地 已經沒有所有權,所以也沒有所有權狀,所以也沒有還原告 所有權狀的事。」等語(本院卷㈠第154 頁至第159 頁), 本院認為證人僅為承辦兩造間贈與土地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程序之地政士,與兩造間無親誼及利害關係,其上開所證 又無明顯瑕疵,應認為證述為可信,則原告等3 人於103 年 間應係贈與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予被告太原宗親會,而
非贈與系爭700 地號土地予被告太原宗親會。 ⒉經本院向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下稱西螺地政)調取系爭 698 、699 地號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登記予被告太原宗親會之 所有申請登記資料(103 年螺資地字第052440號)到院,經 西螺地政提供上開申請資料可見該等土地登記申請書內確實 有原告等3 人之用印,贈與移轉契約書內記載之土地亦為系 爭698 、699 地號土地,並有原告等3 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印鑑證明及土地所有權狀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91 頁至 第281 頁、本院卷㈡第39頁、第49頁至第53頁)。由原告等 提供之土地所有權狀以觀,該等土地所有權狀所記載之土地 標示為雲林縣○○鎮○○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而40 3-5 地號土地係於78年間分割自403-2 地號土地,且系爭40 3-2 、403-5 地號土地2 筆土地重測後分別為系爭699 、69 8 地號土地,有西螺地政109 年7 月14日雲西地一字第1090 003738號函暨所附之地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㈠第101 頁 至第153 頁),由此可知原告等3 人於103 年間係提供重測 前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狀予證人黃勝建,此情 與證人黃勝建上開所述相符。且若原告等3 人當時並未同意 將重測前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贈與被告太原宗親會,其 等豈會交付該等土地重測前之所有權狀與證人黃勝建,益徵 被告等人主張原告等3 人於103 年同意贈與被告太原宗親會 之土地為重測前之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而非系爭700 地號土地無訛。
⒊依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表所示,原告等3 人 將上開土地贈與予被告太原宗親會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日期為103 年10月27日,且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對上 開土地均已無應有部分,故原告等3 人對上開土地之土地所 有權部異動均記載「刪除」(本院卷㈠第87至第89頁、第10 7 頁至第109 頁),此亦與證人黃勝建所稱原告等3 人贈與 上開土地予被告太原宗親會後就該等土地已無所有權,故並 未將該等土地之所有權狀歸還原告等3 人等語相符。且原告 等3 人既係於103 年間將重測前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之 土地所有權狀交予證人黃勝建,如所欲贈與之土地有誤,以 鄉村地區民眾對土地權利之重視程度,豈會在遲遲未能取回 所有權狀之情形下直至108 年間才發現贈與土地之地號錯誤 並主張權利,故原告等3 人之主張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均 不相符,難以採信。
㈢、證人王福耀於109 年6 月12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與 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係?)我跟兩造是親戚。原告王溪邊 是我爸爸的弟弟。原告王仕永是我堂哥。我跟被告王金福是
同輩。(你是否知道太原宗親會這個組織?)我是聽說。我 是菜販,聽人家在講。(你知道太原宗親會是什麼組織?) 是姓王的宗親。我小時候就有了。(你是否有聽過太原宗親 會之前希望捐贈土地蓋公祠?)以大樹下為中心點向周遭找 地,以王姓宗親為對象尋找捐募地。附近姓王的人比較多。 (去年底12月時原告這邊與被告王金福有在西螺游淑雲議員 服務處協調,你是否有在場?)三次我都有在場。(那時候 為何你會去?是有人請你去嗎?)當事人是我叔叔及堂哥, 土地是我祖先留下來,被分割成這樣我也看不過去。(你印 象中,108 年12月5 日那天他們有講到什麼內容?)我問王 金福,你是否知道王溪邊在周遭土地有多少面積,他說我不 知道,後來我又問你不知道的話怎麼會分割那麼多土地。後 面協調時,王金福說黃應華的土地地號是696-1 ,要跟黃應 華買部分土地還給原告三人,後來王金福說宗親會沒有錢, 我會來想辦法。後來就不了了之。(108 年12月23日原告與 被告在696 地號土地現場進行協調,你是否在場?)有。那 天是神明安座,聚集在前面抗議,然後結束大約五、六點進 去跟他們協調,我問主委王廣鎮可不可以處理,他說可以, 只是比較麻煩一點。我說麻煩那就是可以處理,只是你不願 意。(處理是處理什麼?)返還土地。(那天最後有無結論 ?)我有聽說前議員王鐵道拿尺去丈量,但我沒有去看,我 有事先離開。(109 年1 月8 日時原告與被告在西螺社口福 天宮餐廳協調,你是否在場?狀況為何?)我有去。那天原 告情緒比較激昂,兩邊情緒都激昂,福天宮主委王廣鎮一直 放影片給大家看,後來就放影片,聲音也聽不清楚很吵雜, 後來王鐵道來跟我們協調。(協調內容是什麼?)前兩次說 要歸還,但不知道怎麼歸還,也不講怎麼歸還,那天針對這 個問題叫人來做公親,不知道叫誰,我不認識。講到後來要 怎麼還,這是重點,不要大家一直在吵架,重點在於怎麼還 ,方法沒有說出來也不講能怎麼辦,後來又是吵吵鬧鬧就結 束了。(這三次協調後你有聽說他們兩造後續有什麼協調? )雙方不可能協調,太對立了。今天原告好像是被害人,被 告也沒有得到利益,強調我既沒有得到利益幹嘛還你。(當 時為何會去議員那邊協調?)議員跟雙方都很熟悉,因為土 地問題,找一個地方大家都同意去議員那邊。(當時候要捐 贈土地一開始你有無參與?怎麼會曉得捐贈?你有無參與他 們如何捐贈?)沒有,我沒有土地。當初捐贈時我那邊是公 眾場所,我是菜販,我問他們要捐的話要捐多少,我聽到他 們說差不多八坪。我一開始聽到他們這樣子說,其他我不曉 得。(你聽誰說的?)我叔叔。他每天來我這裡買菜,我是
菜販。(捐贈土地的過程誰辦理的?如何辦理你是否清楚? )這我不清楚。(當時捐贈如何辦理你並不清楚?)如何辦 理我不瞭解。(當時太原宗親會要蓋宗祠的地點你是否知道 ?)芒果樹附近,從小在那裡生活我知道,我也是會員,有 繳會費。(蓋宗祠的地多大?範圍有多大是否知道?)這就 是我要問王金福的,是先說要蓋多大才捐贈土地?還是先要 大家捐贈土地完再來蓋宗祠?福天宮主委協調時有無答應要 還?)他是協助王金福,他說要還土地有困難,是王金福說 要還土地,他說宗親會沒有錢,但我會想辦法。他有這樣說 我很確定。他說的意思不就是有要還,但後來反悔。後來協 調他就不理我們了。(所以登記的過程你也不清楚?辦理的 代書是誰?)最先是阿建,全名不曉得,阿建有去協調會, 後來說不是我辦的就走了。(你說有三次協調,到底是誰要 還土地給原告三人?)太原宗親會還土地給原告三人。用宗 親會的土地。(太原宗親會為何要還給原告三人土地?)之 前捐贈土地有點錯誤。不是他們想要捐贈的那麼多。(是捐 贈的地號不對?還是捐贈的面積不對?)只有面積不對,那 時候原地號都已經合併沒有。(你說的土地合併原本地號都 沒有了,是不是108 年度訴字第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把土 地分割造成的?)103 年就被過戶了。(那合併是什麼時候 ?)我不知道。(108 年分割共有物時原本地號都還在,這 個時候在此分割之前還沒有合併?【提示108 年度訴字第95 號第19頁】)不是我的地我不曉得。(你如何知道後來土地 有合併?)我堂哥王仕永有跟我講案情。(原告王仕永有跟 你講過他原本要捐贈的土地,有無跟你講過他們原本要捐70 0 地號土地,結果登記是捐贈其他地號土地?)原本只有在 講面積的問題,後來地號是衍生出來的問題,這部分我不曉 得。(那三次協調時,有談到捐贈地號不對的事情嗎?)都 是他們在講我聽不懂。我只知道他們有說捐贈面積誤差太大 。」等語(本院卷㈡第17頁至第23頁),由證人上開「(去 年底12月時原告這邊與被告王金福有在西螺游淑雲議員服務 處協調,你是否有在場?)三次我都有在場。(那時候為何 你會去?是有人請你去嗎?)當事人是我叔叔及堂哥,土地 是我祖先留下來,被分割成這樣我也看不過去。」、「(太 原宗親會為何要還給原告三人土地?)之前捐贈土地有點錯 誤。不是他們想要捐贈的那麼多。(是捐贈的地號不對?還 是捐贈的面積不對?)只有面積不對,那時候原地號都已經 合併沒有。」等語,可知原告等3 人於103 年間同意贈與被 告太原宗親會之土地地號並無錯誤,應係嗣後同段680 、 696 、699 、700 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事件達成和解後,原
告等人認為其等分得之土地面積有短少,始為本件爭議,進 而與被告等人為3 次協調會,故原告等3 人與被告等為3 次 協調會處理之事為土地分割爭議,而非土地贈與爭議。㈣、證人王炳煌於109 年6 月12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與 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係?)是遠親。(你是否知道太原宗 親會這個組織?)知道。(太原宗親會是什麼組織?)說要 蓋廟。(太原宗親會之前有請宗親捐贈土地的事,你有無聽 說?)有,捐贈土地我也有在內。(108 年12月5 日在西螺 游淑雲議員服務處,原告與被告王金福調解,這天你有無去 ?)有。(為何你會去?跟誰去?)和王金福還有其他兄弟 。(那天協調時,講什麼內容是否知道?)王金福有叫隔壁 一位姓黃的人要喬兩米寬土地,要補償給原告,結果也沒有 結論。(那天除了講這個外,有無提到捐贈土地面積多少? )大家約10多個,多數都是全捐出去。(這是當天講的嗎? )不是,是之前講的。(為何王金福會說要補償土地給原告 ?)因為王金福弄得原告土地捐贈太多了。(那天最後他們 討論有無結論?)沒有。(108 年12月23日在土地現場協調 你有無到?)有。(那天狀況為何?)也是那個意思,捐贈 土地太多。(那天有無看到議員在那裡丈量土地說要還原告 土地?)沒有。(福天宮這天你有無在場?)我有去。(那 天討論到最後有無結論?)也沒有。(109 年1 月8 日也在 福天宮餐廳協調,你有無在場?)我有在場。(那天狀況為 何?你有無留到最後?)我忘記了。我馬上就走了。(當時 捐贈土地有無開會?)有,我知道土地有持份,但不知道土 地分在哪。(這些共有土地的人,太原宗親會有請你們來開 會,討論捐贈土地蓋廟的事?)有。(所有要捐贈土地的人 都有到場?)住村內的人都有到。住比較外圍的人有些沒有 到。(有無協調大家捐贈土地多少?)沒有說要捐多少,看 個人心意,像我已經80幾歲了,還要繳那塊地的稅金。想說 宗親要蓋廟,大家持分各約10多坪,想說捐贈出去。(後來 為何會發生原告三人爭執本件訴訟這事?)當時原告也願意 捐贈,是王金福弄成這樣。(捐贈時大家都有把所有權狀、 印鑑證明拿去代書那邊辦理?)對。(捐贈之後何時發現捐 贈太多想要討回來?)跟姓黃的解決完那時候就知道捐贈太 多。(會拿出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是你們同意後才拿給代書 的?)對。只差沒有跟代書說要捐贈多少。(你如何拿你的 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給代書?)印鑑證明及印鑑拿給代書, 我只捐贈約10坪而已。(你捐贈土地是要給太原宗親會蓋宗 祠?)對。(捐贈土地那時候開會幾次?)一次而已。(開 會一次就拿資料給代書辦理?)宗親有通知開會,說要蓋宗
祠,土地坪數算完之後就知道每個人土地幾坪。(一人捐贈 多少土地知道嗎?)不知道,我自己把全部都捐贈出去了。 他們三人捐贈比較多,他們沒有跟代書指定捐贈多少坪。」 等語(本院卷㈡第23頁至第28頁),由證人上開證述亦可得 知兩造於召開協調會時爭執之事項為面積差異,而非當初原 告等3 人捐贈土地時之地號有誤,故兩造於協調會中係在處 理為土地分割爭議,而非土地贈與爭議。
㈤、證人王鐵道於109 年7 月17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與 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係?)沒有。是宗親關係。(你有無 當過太原宗親會的主委?)有。是當理事長。(證人是否知 道民國103 年時在社東段698 、699 地號土地捐贈給太原宗 親會這件事?)我只聽說699 地號土地。其他的我就不清楚 地號幾號。(103 年捐贈土地時,你還是理事長嗎?)可能 是。(當時在處理土地捐贈事宜,是否知道太原宗親會有委 任被告王金福處理這件事?)地段是王金福比較了解,太原 宗親會也是他比較了解,所以都是他在處理,只有捐贈完並 且公告出來我才知道他們捐贈多少。(去年108 年12月5 日 時,是否知道太原宗親會有跟原告等人在西螺游淑雲議員服 務處協調的事情?)有聽說,但我沒有去,不知道協調內容 是什麼。(另外在108 年12月23日,太原宗親會跟原告等人 有在系爭土地,也就是社東段696 地號土地那邊進行協調的 事情,那天你有去嗎?)在建築基地那裡嗎,我不知道地號 是幾號。(就是捐贈土地要蓋宗祠的地方?)我不知道日子 是什麼時候,祭祖那天我有在那邊,但不確定日期。(你有 去祭祖的那天,太原宗親會與原告等人在協調土地捐贈事宜 的時候,你有無在場?)我有在場。(那天他們在協調的內 容為何?)他們表達土地分割後比較少,我說都登記完,我 也不知道登記幾坪,只是有公告誰捐贈幾坪,有公告原告王 北父子捐贈20幾坪,其他的我也不知道到底捐贈什麼。(那 天你有無拿尺丈量土地,說一定要將土地還給原告等人這件 事?)沒有講,是原告說土地有減少,心裡不想捐贈這麼多 ,我說到這時候登記完才講,這樣很難處理。(你有無拿尺 丈量土地?)有。(那時為何拿尺丈量土地?)原告他們說 捐贈土地太多,我說那也是你們心甘情願拿出來捐贈的,我 也不知道你們捐贈多少,他們想要討回來但都已經登記完成 了,也很難處理。那是他們的要求。(109 年1 月8 日太原 宗親會跟原告等人有在西螺社口福天宮的餐廳進行協調,那 天你有無在場?)日子不確定是哪天,最後一次是說明,我 說都有影片可以為證,也都登記完畢,他們要求看影片,也 是一人一句沒什麼結論就結束,要說明給他們聽也沒有結果
。(你擔任太原宗親會的理事長是101 年至105 年?)印象 中是擔任兩屆。(捐贈土地時你是理事長?)捐贈土地時一 開始還是擔任理事長。(依照那時登記的時間是103 年,太 原宗親會叫哪個代書處理?)那是王金福在處理,我不是很 清楚,我也不知道叫哪位代書處理。(所有權狀是直接拿去 代書那裡處理?)聽他們說是這樣。我聽王金福說是原告將 所有權狀拿去給代書辦理。(過程你有無參與?)我沒有參 與,我只是主持餐會時報告各自捐贈多少而已,總共10幾個 人捐贈,有的人捐錢,有的人捐贈土地。(太原宗親會有公 告誰捐贈多少?)有,每次都有公告,我也有宣布。(登記 完畢,所有權狀如何處理?是代書拿給太原宗親會?)是被 告王金福接洽,我都沒接洽。(被告王金福有開說明會,你 有無參加?)我沒有印象。(根據法院的資料,698 、699 地號土地原告等三人是在103 年10月27日將土地贈與給太原 宗親會【提示本院卷㈠第87至89頁】?)是,103 年土地就 在辦登記了,只是何時辦好我不清楚。(699 地號土地也是 原告王仕永等三人在103 年10月27日的時候將699 地號土地 捐贈給太原宗親會【提示本院卷㈠第107 至111 頁】?)對 。(【提示本院卷㈠第27至31頁】這是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的和解筆錄,和解日期是108 年6 月24 日,你知道此事?)分割的時候王金福比較清楚,我只知道 分割好了,實際上我沒有參與。(你108 年出席的幾場協調 會,到底是協調103 年的土地捐贈問題還是協調108 年分割 以後土地增減問題?)處理分割的問題而不是捐贈的問題。 可能是因為原告等人的土地很多筆,不清楚共有的土地分割 後分得位置不在原來的位置,沒有分割的話,也不知道土地 多少,有無增減。」等語(本院卷㈡第157 頁至第162 頁) ,由證人王鐵道之上開證述可知於103 年處理土地捐贈事宜 時均會將捐贈土地之面積公告予贈與人知悉,故原告等3 人 並無於當時不知悉贈與土地地號及面積之可能,係嗣後同段 680 、696 、699 、700 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事件達成和解 後,原告等3 人認為其等分得之土地面積有短少,始為本件 爭議,進而與被告等人為3 次協調會,在協調會中即便王金 福、王鐵道有提出何等解決爭議之方案,亦僅為協調雙方互 為讓步解決爭議,尚不能以兩造間有為3 次協調會,且王金 福、王鐵道有何等發言與表示即認為原告等3 人所欲贈與土 地之地號有誤,連帶導致捐贈面積不符。
四、綜上,原告等3 人於103 年間贈與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土地確實為系爭698 、699 地號土地,而非其等所主張之贈 與系爭700 地號土地,且其等捐贈土地之面積自103 年間至
108 年間均未有爭議,直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5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後,原告等3 人認為其等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始 主張其原欲贈與之土地地號及面積均不符,本院認為尚不得 以原告等3 人日後所為之爭議,反推認為當初贈與土地之地 號與面積不符,故被告太原宗親會並無何不當得利,被告王 金福亦無處理委任事務造成原告損害,而需對原告等3 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則本件原告所為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均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