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7號
ULDV,109,補,147,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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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5,23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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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