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5,23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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