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劉綿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佳霖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古坑鄉苦苓
腳段158-23、158-35、158-60、158-179 、158-212 、158-213
、158-215 、208 地號等8 筆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8 筆土地之價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994,500 元【計算式:(1,458 ㎡+417 ㎡+320 ㎡
+400 ㎡+710 ㎡+50㎡+1,600 ㎡+5,034㎡ )×500 元(民
國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99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