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李萬生
代 理 人 蔡憲宗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榮輝(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
○鄉○○村0 鄰○○路000 號)之兄弟姊妹,為其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9 年4 月4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榮輝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