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9號
ULDV,109,消債清,9,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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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泰睿即林昱叡


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 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陳報自民國107 年6 月30日起迄今均未 從事任何工作,則聲請人每月生活費5,000 元是從何來?又 聲請人是否有身體上之殘疾,否則何以這二年來均未從事任 何工作?
三、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投資股票並應提出 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四、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五、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 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 出相關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 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 出負債證明文件。
七、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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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