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筑婷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相關證明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 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附表:
一、陳報每月收入來源?提出從108 年1 月1 日起迄今,由僱用 人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如因無僱用人而無該證明,亦應列 表陳報每月收入之金額,及說明如何提出及履行更生方案?二、提出配偶蔡汶良之最新戶籍謄本(各種記事勿省略),其目 前從事何種工作?每月收入多少?
三、聲請人、配偶蔡汶良、受扶養人張丞霈、廖婉絨是否領取保 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 、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 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 本(請劃線標記)。
四、有無以聲請人、配偶蔡汶良、二名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 金數額,每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 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以何種收入履行對二名女兒之扶養義務?
六、車牌AMD-5786號汽車是否已經處分或被裕融公司行使動產抵 押權執行拍賣取償?經取償後所剩無擔保債務金額為多少?七、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