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春富鐵工廠即林良聰
法定代理人 林良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8,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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