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詹駿煇
相 對 人 莊季森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 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及同條第4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 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9 年度司全字第73號裁定予以准許, 相對人並據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 年度執全字第45號執 行事件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 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 無訛,且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 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相對人如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