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79號
ULDV,109,司拍,79,2020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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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蕭楷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於民國①107 年6 月20日、② 107 年7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1,560,000 元、②360,00 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7 年6 月14日、② 137 年7 月24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 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①107 年7 月17日、②10 7 年7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00,000 元、②300,000 元 ,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清償所 欠本金外,尚須加計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而今相對人 已逾期未繳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契約書約定,上開借款 均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尚欠聲請人本金①1,192,436 元 、②131,452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 、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牌告利率異 動查詢單、催告函暨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 年7 月9 日雲院惠非平決109 年度司 拍字第7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 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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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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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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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南鎮 │新林子│ │332 │76.01 │1分之1 │重測前:林子段882-89地號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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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 計│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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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雲林縣斗南鎮新│雲林縣斗南鎮國│住家用、加強磚│一層37.58 │100.36│1分之1 │重測前: 林子段93建│
│0│ │林子段332地號 │宅46號 │造、2層 │二層50.18 │ │ │號 │
│1│ │ │ │ │騎樓1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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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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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