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10號
ULDM,109,聲,610,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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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鈴琪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李谷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鈴琪因受刑人即李谷文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鈞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因該被告於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1180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之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是如未合法傳拘被 告,或未依法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帶同到案,恐有誤認 被告逃匿而誤為沒入保證金裁定之虞,故宜經合法傳拘被告 未著,且經依法通知具保人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於無 效果時,再為沒入之裁定,一方面可明瞭被告是否果真逃匿 ,一方面可使具保人對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更加信服。三、經查,被告李谷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王鈴琪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 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字第386 號、第44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 定,有該案裁定、判決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 傳喚被告到案接受雲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1180號案件之



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依法執行拘提無 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固有雲林地檢署通知及送 達證書、拘票與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 資料在卷可稽。然觀諸聲請人於109 年4 月30日通知具保人 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時,僅向具保人之住所即 彰化縣○○鄉○○村○○巷0 號寄存送達,而並未送達具保 人於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居所「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見本院聲字卷第11頁國庫存款收款書),是 上開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具保人。從而,本件聲請人未合法通 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即逕行聲請沒入具保人所 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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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