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游成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78,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上訴
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