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7號
MLDV,109,訴,227,202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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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游成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78,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上訴
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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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