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1號
MLDV,109,訴,171,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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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傅嘉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宣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時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
9,370 元(此部分依法勿庸繳納裁判費),嗣於民國109 年7 月
7 日具狀追加請求為532,550 元,則其追加部分為13,180元(53
2,550-519,370=13,1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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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