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18號
MLDV,109,補,818,2020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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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貴龍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梁亞慶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民國109
  年6 月30日民事陳報狀僅列梁貴龍梁葉菊妹梁惠美為相
  對人,似未列梁亞慶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請確認本件相
  對人是否有漏載?若是,請具狀更正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
  所地址。
二、聲請人民事調解聲請狀附表所列梁亞慶所遺遺產包含:苗栗
  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76 建號建
  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各1/2 ,與聲請人所提
  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繼承人取得之權
  利範圍不符,請確認附表之權利範圍是否有誤載?若是,請
  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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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