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70號
MLDV,109,補,770,2020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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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陳平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再審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本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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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