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1號
MLDV,109,補,711,20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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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江立樹 
      江永煒 
被   告 江吳玉英
      江永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
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以裁定命原告補正被告應返還之面積為何
,原告仍未陳報,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院以
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6 萬3,319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
○○○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51.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4,700 元=306 萬3,3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
3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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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