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05號
MLDV,109,補,1205,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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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鳳麟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2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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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