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竣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28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