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廣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詮勝
被 告 弘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1,4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0,1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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