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宇甄即葉美玉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占梅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加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
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葉李珠雀塗銷上開不動產
所有權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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