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子洋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55 建號建物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彭子洋、李雨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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