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1,696 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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