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3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賴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0,815元,及其中新臺幣19,800元自 民國109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於民國109 年2 月起未按時還款,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19,800元及利息815 元、掛失費200 元,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明細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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