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晟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相對人財團法人陳運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次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二、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全文、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均勿加
蓋任何印章或註記)。
三、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
四、財團法人陳運棟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現任董事名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