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號
MLDV,109,建,2,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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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政權土木包工業即謝政權

被   告 湯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苗栗縣建築師公會繳交鑑定費用新臺幣65,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施作工程之工程款,因兩造並未 事前簽定合約及開立估價單,本件應就實際施作的內容由鑑 定單位直接估算,此為為本件爭點。本院囑託苗栗縣建築師 公會進行鑑定,並通知原告應預納鑑定費用。經鑑定機關電 話告知原告未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65,000元,有本 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查,是依首揭規定,通知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鑑定機關預納鑑定費用65,000元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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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