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邱桂枝
訴訟代理人 謝佳芸律師
原告與被告邱美枝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邱美枝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提出被告邱美枝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狀遞狀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 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 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4 款、第51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經查被告邱美枝無意思表示之 能力,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則被告邱美枝為無訴訟能 力人,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或依前揭 法文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是本件有命原告補正必要。三、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