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推廣工業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9年度,175號
MLDV,109,司調,175,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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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推廣
工業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 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有法 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 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 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 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05 條第2 項、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 式有待補正:(一)未具體列明相對人可供送達之地址,相對 人為法人者,亦未具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 之地址;( 二) 調解聲明稱:「被告應連帶對聲請調解狀 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推廣工業會」,該推廣 工業會所指為何,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所謂附近鄰居之 範圍、數目亦無從認定;( 三) 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 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致調解程序無法進行 。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0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揭事項。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且 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致本院無從通知全體相對人到院調解,其聲請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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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