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88號
MLDV,109,司拍,88,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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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吳陳玉枝


相 對 人 涂呂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9 年2 月3 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9 年 5 月3 日,並簽立借據一紙及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一紙予 聲請人為憑,再於109 年2 月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1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地 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等 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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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 │ 1110 │ │ 3257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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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票據號碼 │票 面 金 額│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號│ │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1 │未載 │壹佰萬元 │109 年2 月3 日│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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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