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蕭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文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8 年7 月11日起,按月償還
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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