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
債 權 人 王雁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娘妹、詹春蓮、黃兆應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請求利息利率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所欠借款,暨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惟 其請求之利息利率,顯已逾越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債權人 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部分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