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陸拾萬貳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肆拾陸萬伍仟零伍拾參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
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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