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4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許琮貿
債 務 人 阮筱婷
陳正倫
一、上列債務人阮筱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
壹萬參仟參佰玖拾陸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應由債務人陳正倫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參佰伍拾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其中壹拾捌萬壹仟零柒拾貳元,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其中肆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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