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27號
MLDV,109,司促,4527,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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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傅譯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肆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肆萬參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肆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
  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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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