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6號
MLDV,109,勞補,16,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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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徐霐  
      賴文錦 
      鍾新木 
      黃路忠 

      葉宏程 
      陳軍軍 
      賀湘琪 
      湯勝杰 

      張子頡 
      蘇振炷 
      劉耀遠 
      孫水榮 

      傅文卿 

      林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調
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遣散費,其調解標
  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646,330 元【計算式:61,350元+50,0
  85元+34,450元+57,585元+45,136元+36,400元+54,600
  元+45,500元+33,124元+54,600元+40,875元+40,875元
  +45,500元+46,250元=646,330 元】,應徵收聲請費1,00
  0 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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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