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徐霐
賴文錦
鍾新木
黃路忠
葉宏程
陳軍軍
賀湘琪
湯勝杰
張子頡
蘇振炷
劉耀遠
孫水榮
傅文卿
林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調
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遣散費,其調解標
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646,330 元【計算式:61,350元+50,0
85元+34,450元+57,585元+45,136元+36,400元+54,600
元+45,500元+33,124元+54,600元+40,875元+40,875元
+45,500元+46,250元=646,330 元】,應徵收聲請費1,00
0 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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