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29號
MLDV,108,訴,529,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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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余金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俊民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本訴訟:
一、被繼承人羅楊三妹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具狀聲明被告羅楊三妹之全體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 件訴訟,且依其繼承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並補正正確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固有明文,然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 法第173 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羅楊三妹於本件起訴後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死亡,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被告羅楊三妹於死亡 前已委任其子羅金源為訴訟代理人,有民事委任狀1 份附卷 可按,故本件訴訟不因被告羅楊三妹死亡而當然停止。又被 告羅楊三妹已死亡,有命原告提出被告羅楊三妹完整繼承系 統表,查報被告羅楊三妹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具狀聲請命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同時依其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為補正之必要。爰酌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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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