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建亨
被 告 湯玉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交訴字第15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