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0號
HLDV,109,除,30,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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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彭俊勳即謙和益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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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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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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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彭俊勳即謙和│第一銀行花│106年 │350,000元 │JB0916308 │80130060311 │
│ │益工程行 │蓮分行 │7月26 │ │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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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